每年最高省30%
2019年7月,被保险人因鼻咽癌治愈无效,身故。家人前来保险公司索赔定期寿险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初步审核,该单已经生效4年多,客户已经缴纳了5年的保费,基本上就要赔了。
考虑到金额较高,保险公司进行常规理赔调查,却发现了这样的一个意外:
被保险人曾经,在2013年6月,因“头痛3月,右颈部淋巴结肿大1月”,在广州一家大医院确诊为鼻咽未分化型角化性癌,病理活检确诊,行规律化疗,住院多次,其中一次55天,后出院。网络上,还出现了这样的网络互助故事。
那么,问题来了:张先生2013年即确诊为鼻咽癌,且行化学治疗;2015年投保高额的定期寿险,健康告知全为否,即投保前疾病全部为否;2019年7月因为鼻咽癌身故。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赔呢?还是不赔呢?
本案,客户存在明确的投保前疾病不如实告知,且投保前确诊的是癌症,本次身故的原因也是投保前即发生的癌症,拒付不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前疾病做拒付……
那是否可以解释为应该赔付呢?
各位读者,可能已经分为两派了,一派支持拒付,
一派支持赔付,因为已经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
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
经过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友好协商,这个案子,以17.16万元(即28.6*60%)的赔付,而顺利结束。这个处理结果,即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法的权威,又体现了保险对于客户的呵护与关爱,应该说,是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本文结论:
在你还健康的时候,尽早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定期寿险,对于家人,留爱不留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