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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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已满18周岁,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 额外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 合同额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有以下三种方案,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未满60周岁,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未满65周岁,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方案三: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 (1)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已满18周岁,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已满18周岁,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3)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法定节假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80周岁,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