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1)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年金;
(2)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二十五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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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1)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年金; (2)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 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二十五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 |
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投保人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不予豁免: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猝死;
(7)投保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