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福重大疾病保险计划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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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15/20年/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40种重疾,更加全面;白血重疾,特别关爱;身故保障,三者取高;月缴代扣,保障全面;交费保期,灵活选择;保龄广泛,全家受益。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电话投保,核保简单
新型销售模式,确保客户有更好的保障,简单核保,更加快速方便的加入保障。

2、40种重疾,更加全面
保障范围广泛、种类众多,为客户提供更宽泛的重疾保障选择。

3、身故保障,三者取高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主附险累计已交保费之和、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三者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性化给付。

4、月缴代扣,保障全面
缴费方式灵活,可以选择月缴、年缴两种方式,全天候24小时保障。

5、理赔便捷,给付快速
为客户提供快速、温馨的理赔服务,若发生保险事故,只需将齐备的理赔申请材料递交至我公司。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理赔给付协议后十日内将保险金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方便快捷。

6、交费保期,灵活选择
交费期为8年或10年,保障期间为15年、20年或至80周岁为止,各个年龄阶段的客户都可以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更大范围得到适合自己的保障。

7、保龄广泛,全家收益
可接受出生满30天到50周岁的人投保,为全家提供周全保护。

8、白血重疾,特别关爱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白血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额外给付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特别关爱,悉心呵护。

保险责任


1、瑞福两全保险B款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较高者给付,本合同终止。
a、本合同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c、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乘以下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
8年
10年
满期保险金比例
110%
115%

 

2、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a、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信泰瑞福两全保险B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c、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信泰瑞福两全保险B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a、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信泰瑞福两全保险B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c、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信泰瑞福两全保险B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周岁

 

保险期间:十五年、二十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交费方式:月缴、年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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