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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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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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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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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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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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和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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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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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本条第2款恶性肿瘤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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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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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下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①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治疗恶性肿瘤使用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和靶向疗法;
②门诊肾透析;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与其住院相同的医院且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附表中所列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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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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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的,包括治疗恶性肿瘤使用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和靶向疗法,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与其住院相同的医院且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附表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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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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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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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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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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