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骨折的,保险人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给付骨折医疗补助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人将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为限。
三、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其中较严重一项的骨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同一骨骨折,则保险人将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四、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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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医疗补助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骨折的,保险人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 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给付骨折医疗补助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骨折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造成伤害,依法应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十一)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骨折;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骨折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情况;
(十三)因疾病导致骨组织支撑强度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病理性骨折;
(十四)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五)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所受到的任何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骨折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