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诊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合理的住院天数,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满180日,且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6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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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 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合理的住院天数,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就医支付的交通费(含救护车费及转院费)、食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十三、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医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机构住院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