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的,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且符合《意外烧伤程度与医疗补助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1)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意外烧伤程度与医疗补助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医疗补助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烧烫伤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同一意外烧伤事故原因在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全额,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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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烫伤医疗补助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且符合《意外烧伤程度与医疗补助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1)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意外烧伤程度与医疗补助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医疗补助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
(十一)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造成烧伤,依法应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烧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