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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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 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您根据合同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保险费豁免 |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 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 至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