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船舶建造单位按照保险公司认可的船舶建造规范建造的船舶及可移式平台。
船舶在建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试航期间,一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300海里以内;二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50海里以内;三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00海里以内;内河船舶视同三类航区。
一、因八级及以上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船台、支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厂区内运输、移动、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坠落事故
二、下水、进出船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起重新下水发生的费用以及试航过程碰撞、搁浅、触礁,还包括水上自然灾害、水上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
三、试航时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试航时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五、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罚款和任何间接损失;
(三)一切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四)任何设计、施工错误引起的建造材料、设备报废损失以及返工费用;
(五)船厂自身的机器设备、加工工具及辅助材料的损坏;
(六)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七)船舶建造所需任何材料或产品保证合同内应负的责任;
(八)建造合同中约定应由船舶建造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九)核辐射、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