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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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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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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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保障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船员过失、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因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也可按约定提供赔付。
谁能保
合法登记注册的船舶建造单位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
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保哪些
1.保障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l)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
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船舶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约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保什么区域

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试航、交船期间:20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 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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