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专门为适应造船工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办的。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装置 ( 如石油钻井平台 ) 作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以新造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其性质属于工程建设保险。由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许多水上业务,如下水、试航等,所以也具备一些船舶营运保险条款的内容。船舶建造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船厂。
太平财险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船舶建造单位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船舶建造规范建造的船舶(包括船体、安装于该船上的机器、设备、仪器以及存放于厂区内的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及可移式平台。
【保障期限】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建造合同载明的建造周期为准,交船后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提前完工的,按日退费。
2、逾期完工的,须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延期的保费。
【保险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八级及以上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
(2)火灾、爆炸;
(3)船台、支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在厂区内运输、移动、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坠落事故。
2、保险标的的下水、进出船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起重新下水发生的费用。
3、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还包括水上自然灾害、水上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
1、船舶在建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2、试航期间,一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300 海里以内;二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50 海里以内;三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00 海里以内;内河船舶视同三类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