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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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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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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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生产企业皆可投保,保障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修理、更换或退货造成的损失。
谁能保
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生产企业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 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 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五) 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七)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八)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一) 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十二) 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十三) 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四) 产品召回;

(十五) 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七) 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八) 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九)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保哪些
保障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保障由于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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