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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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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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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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适合生产或销售企业投保产品,保障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质量状况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造成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损失。
不保哪些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范围
暂无说明
谁能保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
保哪些

保障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索赔,依法应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保障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保障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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