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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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6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自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含8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所在的保单年度末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保险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扣除在保证给付期内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