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中症疾病,(三)轻症疾病,(四)疾病终末期阶段,(五)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第一至第五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日安。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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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中症疾病,(三)轻症疾病,(四)疾病终末期阶段,(五)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第一至第五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日安。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2、45、87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2.4、3.2、6.1、8.1、8.3、9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