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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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及第47种重大疾病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