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中。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四、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此时我们尚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一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定义”中。
五、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罹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确诊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此时保险公司尚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一并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终止。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职业关系或器官移植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20/25/30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