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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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障期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护理保险金 | 保障期间内,全残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按保险金给付护理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返还已交所有保费。 |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客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3倍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3年、5年、8年、10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缴费
投保年龄:18至55周岁
等待期:180天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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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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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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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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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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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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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可领取)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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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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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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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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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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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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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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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发生保险事故可领取) |
注:此计划包含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