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以及在京津冀区域内注册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可试点跨区域经营,即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可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但是并非注册地在京津冀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都有跨区域经营的资格。意见稿显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与此同时,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等要求;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也应当符合开业满一年;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条件。
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保监会便开始推进“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并计划出台首个配套细则,发布《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意见稿显示,对于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遭信访、举报的由备案地保监局负责监管;代理机构涉及经营区域扩展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投诉举报处理,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保监局为主,违法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保监局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如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发生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或者12个月内两次接到备案地保监局监管函等情况,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对于退出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意见稿也规定三年内不得在退出区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