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67%

沃保整理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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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对于偿二代过渡期的运行情况,10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2015年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

《通报》显示,行业总体偿付能力状况良好。2015年上半年,保监会对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发出了9份监管提示函,并下发1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按照偿一代的标准,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指标表现良好。具体而言,2季度末只有一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与2014年末持平,且其他达标公司偿付能力均处于充足II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连续8个季度偿付能力全部达标。

同时,行业偿付能力溢额大幅提高,受上半年资本市场大幅向好、公司外部融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全行业在2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溢额为9316亿元,较年初增加2109亿元,增幅为29.3%。

另外,《通报》显示,行业风险状况进一步改善。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5年2季度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50家,B类公司有73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仅1家。

其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较年初增加7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较年初减少1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2季度末,按照偿二代标准,一方面,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保持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7%。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6%、259%、430%;另一方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1家,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别有4家、6家、1家。与偿一代相比,2季度不达标公司数量显著增加,说明偿二代能够更好地识别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与1季度末相比,在偿二代下2季度末不达标公司的数量减少2家。

6月中旬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对保险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总体来看,行业仍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一是行业总体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稳定状况,尤其是主要保险公司受此次股市波动的影响有限,经测算,主要公司的偿付能力目前均处于良好水平。二是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受此次股市波动影响较大,偿付能力指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保监会及时做出了风险提示。目前,受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正在按照保监会的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积极应对潜在风险。

另据《通报》透露,保监会在上半年起草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年内完成制定工作;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已于近日向行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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