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如约定了累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三)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 火灾、爆炸。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四)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五) 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六)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三)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五)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