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经司法程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执行的,保险人在接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四)委托人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从事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六)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七)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八)被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业务;
(九)被保险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无船承运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