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货品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放置期间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间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
(五)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五)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或其他类似自然震动;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人员的不忠诚或盗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
2、被保险人雇佣的送递人员;
3、接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商的委托对财产进行托管的客户、经纪人、或经纪人的客户或代理人;
(二)电脑系统记录发生的损失或灭失;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货品损失保险谁能保
珠宝、金制品或铂金制品、贵金属块、宝石、珍珠、手表、钟表、银餐具及其他银制品、货品销售所得现金。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谁能保
经营用或办公用的家具、装置或装备、机器、设备、保险箱、报警系统、装修或装潢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财产。
货品损失保险保哪些
保障合同约定地址以及区域内放置期间以及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坏或毁灭。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可赔偿。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保哪些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突然爆裂、盗窃、抢劫以及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货品损失保险不保那些
(一)保险标的由于加工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二)盘点时发现的保险标的丢失,且以前未作丢失申报的,但可以证明由保险事故造成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或其负责人、被保险人的董事或合伙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朋友在佩戴(试戴的手表除外)、使用或保管保险标的时发生的物质损失或灭失;
(四)公开展览会上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灭失;
(五)在车辆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车内属于被保险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监管的保险标的遭盗窃或丢失;
(六)私人客户仅出于安全保管的目的委托给被保险人代管的货品遭受的损失或灭失;
(七)飞机或其他飞行物在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时产生震波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破坏或损坏。
营业财产损失不保那些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五)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或其他类似自然震动;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