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一年
保什么?
货品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无论归被保险人所有还是由被保险人代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珠宝、金制品或铂金制品、贵金属块、宝石、珍珠;
(二)手表、钟表;
(三)银餐具及其他银制品;
上述三项总称为“货品”。
(四)货品销售所得现金。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放置期间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间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一)经营用或办公用的家具、装置或装备、机器、设备、保险箱、报警系统、装修或装潢;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
(五)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赔偿方式: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货品,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货品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货品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三)若适用赔偿限额,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
(四)保险人对任何单件货品的赔偿金额均不超过货品总保险金额的5%。
(五)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