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
可承保财产: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其他有价票证。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洪水;
2、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5、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