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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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3)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自主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4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1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