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的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可选部分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的所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了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您未投保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10.4年龄错误”、“脚注4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