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初次发生“中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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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三)发生轻度疾病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5)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五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度疾病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中症疾病额外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额外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中症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中症疾病额外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发生轻度疾病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