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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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包括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如有)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如有)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如有)之日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如有)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