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提供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等待期后一经初次确诊,一次性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缓解医疗费用负
担,呵护您的身心健康。
设置特定癌症保险金,等待期后一经初次确诊,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的特
定癌症保证金,给您特别关爱。
提供重大疾病的导医导诊及专家第二诊疗意见,人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为重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带来便利。
满期返还 额外惊喜
合同到期且合同仍然有效,并没有重大疾病或特定癌症保险金赔付,您将获得基本保额的满期保险金。让您
健康保障无忧的同时实现轻松理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无
息返还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合
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除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或特定癌症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身故或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给付 | 若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则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18至60周岁
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8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3、5、10、15、20年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
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8项所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