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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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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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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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缴的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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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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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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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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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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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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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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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康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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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与主合同的癌症特别关爱金同时给付,以后各期保险金将于保险金给付日给付。
第一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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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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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年满18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白血病、脑癌或骨癌,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为男性,在其年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前列腺癌、肺癌)或肝癌,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为女性,在其年满 18 周岁(含)且未满 70 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乳腺癌、宫颈癌或肺癌,除了给付上述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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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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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将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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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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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 18 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缴标准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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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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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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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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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 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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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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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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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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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轻症疾病,则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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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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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或重疾,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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