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单年度对应的累积因子;其中第一保单年度的累积因子为1,自第二保单年度起的累积因子为上一年度累积因子的104%。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为:身故年龄在18-40周岁,返还比例为160%;身故年龄在41-60周岁,返还比例为140%;身故年龄在61周岁以上,返还比例为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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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单年度对应的累积因子;其中第一保单年度的累积因子为1,自第二保单年度起的累积因子为上一年度累积因子的104%。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为:身故年龄在18-40周岁,返还比例为160%;身故年龄在41-60周岁,返还比例为140%;身故年龄在61周岁以上,返还比例为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