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弘利年年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40周岁,给付系数为160%;到达年龄4160周岁,给付系数为140%;到达年龄61周岁(含)以上,给付系数为120%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至40周岁,给付系数为160%;到达年龄41至60周岁,给付系数为140%;到达年龄61周岁(含)以上,给付系数为120%。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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