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伙伴们了解保险公司国家保险行业的一些情况,就不会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什么情况呢?就是保险在我国是被监管地很严格的行业,保险公司成立需要拿到保险牌照,需要银保监会的审批,而保险产品上市也是一样需要在银保监会处备案才可以,所以这么严格的流程走下来,怎么可能是骗人的呢?因此弘康弘利年年也不可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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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保险公司先看一个案例。
成都的谢先生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份保险,主险基本保额120万,附加重大疾病保额120万,合计年交保费1.08万。
在2019年2月,孩子因为反复发烧,被送往妇幼医院治疗。结果几天后,在医生建议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最终检查报告显示为:”急性髓细胞白血病(AML)”,面对高昂的医疗费,谢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可是,保险公司在了解情况后,给出了拒赔的结果:不能理赔,仅退还保费10800元。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保险公司调查确诊报告时发现,男孩在进行穿刺检查时,90天的保险等待期他刚好处在保险等待期的最后一天,于是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等待期内出险,不予理赔。
就因为差了一天时间,120万元飞了,更重要的是孩子治病难度指数级上升,真是令人唏嘘不已。
那么在投保了弘康弘利年年这款产品后,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不赔呢?寿险的责任很简单,所以通常是符合免责条款的就不会赔。这款产品的免责条款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