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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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给付系数取值: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含)以上,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