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任一被保险人对另一名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身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我们向您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合同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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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第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第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第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上述“第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及“第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均终止时,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 | 两位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第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第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含)的有效期内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