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间隔期3年后第二、三次恶性肿瘤,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间隔期3年后患第二次记性心肌梗塞,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间隔期3年后患第二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除以上三种重疾意外的其他重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三、轻症疾病或三种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或“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前述任意一项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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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间隔期3年后第二、三次恶性肿瘤,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间隔期3年后患第二次记性心肌梗塞,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间隔期3年后患第二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除以上三种重疾意外的其他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或三种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或“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前述任意一项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