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家禽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包括合伙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被盗、走失、及饥饿致死;
(三)保险鸡只发生互斗,淘汰宰杀以及中暑死亡;
(四)在保险事故发生的72小时之后,因同群鸡体质下降,虚弱而患病所致继发性和延续性死亡,其中包括淘汰宰杀或作低价销售所发生的损失;
(五)对保险鸡只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私采疫苗进行免疫或根本不采取任何免疫措施的;
(六)保险鸡只死亡后,需作无害化深埋和焚烧所发生的费用;
(七)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八)保险鸡只在育雏阶段(肉鸡在11 日龄前、种鸡在46日龄前)发生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