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购买本产品者:凡种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
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种猪可承保:
(一)投保的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投保时种公猪200日以上、五周岁以下且有生殖能力;后备母猪200日以上、8月龄以下;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下列种猪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
(六)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七)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障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种猪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责任:败血症、蓝舌病、蓝耳病、猪副伤寒、猪丹毒;
(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