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等十七种条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产品特色:承保由于火灾、爆炸等十七种条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室内财产的损失,并可以通过附加险投保多项扩展责任。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吴先生的房屋价值500万元,为了转嫁火灾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的风险,2011年6月09日向我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有效的转嫁了风险。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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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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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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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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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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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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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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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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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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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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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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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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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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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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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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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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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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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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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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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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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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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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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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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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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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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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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责任免除
个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房屋均可购买。
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二)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凡是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承保: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可自由选择投保。
下列财产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可承保: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障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