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国寿财险金华中支将未经批准设立的磐安县支公司作为一级机构考核。未经批准设立的磐安县支公司,以磐安县壶厅西路96号为相对稳定的场所,并以保险机构名义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陈健生自2014年9月起任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总经理,知晓且未制止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法银时任国寿财险磐安县支公司筹建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保监局认为,国寿财险金华中支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决定对国寿财险金华中支罚款人民币2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健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法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