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秸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九)其他不属于第三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各种自然灾害;
(六)燃气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安装燃气设备,或在使用过程中违反燃气器具安装和使用的有关安全规定;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燃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进行维修或调试。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一切间接损失;
(三)任何法律诉讼费用;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可保障对象:民用燃气用户
可承保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四)衣物和床上用品;
(五)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
(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保障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二)民用燃气用户及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
(三)民用燃气用户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