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我们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与该次生育有关的下列医疗费用,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生育医疗保险金=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1)孕产期检查费用(确诊怀孕日起至产后42日);
(2)分娩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妇女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流产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与该次流产或终止妊娠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用;
2)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4)验孕、上环、取环、结扎的医疗费用;
(5)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以及安胎保胎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金的支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有生育等待期,生育等待期日数将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若被保险人的预产期经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诊在生育等待期内,且分娩也发生在生育等待期内的,我们对该次生育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生育等待期。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还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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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与该次生育有关的下列医疗费用,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的生育医疗保险金=条款中约定各项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在给付保险金时,还将扣除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或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殴斗,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任何有关不孕不育的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前经医院确诊怀孕的,因该次妊娠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八、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育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不孕不育及其并发症、进行高风险活动、先天性疾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投保前确诊怀孕、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