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怀孕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引产, 我们对其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如当地无政府生育保险,则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准)、合理且必需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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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保险金 | 因怀孕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产前检查、分 娩、流产或引产,对其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如当地无 政府生育保险,则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准)、合理且必需的生育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 验费用、手术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 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18 周岁 (含 18 周岁) 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 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7)被保险人在患淋病、梅毒、艾滋病及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它遗传性疾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未告知的既往症 ;
10)醉酒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1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12)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
13)被保险人初次投保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已经怀孕的;
14)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
15)因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引产而引起的并发症。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淋病、梅毒、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未告知的既往症、醉酒所致的流产或引产、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疗养、康复治疗、因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育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