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已婚被保险人因怀孕或分娩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规定的(如当地无社会生育保险,则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为准)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
(2)产妇分娩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本公司针对该次住院对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育医疗保险金。 | 若已婚被保险人因怀孕或分娩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就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规定的(如当地无社会生育保险,则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为准)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单约定的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本保单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任何有关不孕症、节育、绝育的医疗服务;
(11) 与被保险人因妊娠而须接受的治疗无关的体检或其他检查,以及非医疗所必须的服务、门诊和住院;
(12) 外配药、代配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3) 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
(14) 初次投保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已经怀孕的。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育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障碍、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不孕不育医疗服务、与妊娠无关的体检、外配药、代配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行为、投保前怀孕、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