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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在多次向公司索要自己生育津贴无果的情况下,女员工将其所在公司告上了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于2014年7月与淮南市一家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该公司依法给王某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后王某被派遣到淮南市交通银行工作。
2015年1月,淮南交行变更外包公司,王女士的人事关系也一并转入了新的苏州一家公司。同年1月,刚生完孩子的王女士在淮南市申报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3.3万元汇入苏州公司的账户。当王女士向公司申请返还其生育津贴时,公司却拒绝。
庭审中,苏州公司辩称,王女士的生育津贴没有那么多,是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核算错误,所以,公司暂时保管该款项,并已经发函给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要求该管理中心对差额部分予以收回。
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在庭后立刻联系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经过了解,得知该笔款项金额并无核算错误。
于是承办法官通知原被告到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由该中心作出解释。苏州公司这才同意将生育津贴款返还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