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8种重大疾病,分为六组,每组限赔付一次,每次间隔180天以上。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10%给付;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30%给付;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40%给付;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前10年确诊,保险公司可额外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即按基本保额的135%给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25种,不分组,无间隔期,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累积赔2次,每种疾病限一次。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累积赔5次,每种疾病限一次。
第1-5次赔付比例依次为30% 、35%、 40% 、45%、 50%。
|
豁免保险费
|
初次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
|
极早期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极早期恶性肿瘤第二次给付保险金:按确诊按基本保额的45%给付;
极早期恶性肿瘤第三次给付保险金:按确诊按基本保额的45%给付;
(要求极早期恶性肿瘤发生在不同器官)
|
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恶性肿瘤还有两次给付机会,每次间隔3年以上,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
|
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间隔3年以上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按基本保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间隔3年以上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按基本保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