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8种重大疾病,分为六组,每组限赔付一次,每次间隔180天以上。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10%给付;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30%给付;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40%给付;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前10年确诊,保险公司可额外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即按基本保额的135%给付。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25种,不分组,无间隔期,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累积赔2次,每种疾病限一次。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累积赔5次,每种疾病限一次。 第1-5次赔付比例依次为30% 、35%、 40% 、45%、 50%。 |
| 豁免保险费 | 初次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 |
| 极早期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极早期恶性肿瘤第二次给付保险金:按确诊按基本保额的45%给付; 极早期恶性肿瘤第三次给付保险金:按确诊按基本保额的45%给付; (要求极早期恶性肿瘤发生在不同器官) |
| 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恶性肿瘤还有两次给付机会,每次间隔3年以上,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 |
| 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间隔3年以上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按基本保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 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间隔3年以上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按基本保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