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责任、意外伤残责任、急性病身故责任、猝死责任、意外医疗责任以及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其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猝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而导致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遭受意外,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的,对由此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的约定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次免赔额)╳赔付比例
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额,按照以下的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意外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津贴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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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根据合同针对其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
猝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而导致猝死,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遭受意外,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的,对由此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的约定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次免赔额)╳赔付比例 |
意外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额,按照以下的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意外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津贴额 |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9)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0)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原发性感染、过敏、药物不良反应、整容手术、试验性治疗。
(11)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2)与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受此限)有关的任何意外。
(1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2.4.1一般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年龄错误”、“6.4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1意外身故”、“2.3.3急性病身故”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