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五十种重疾保障 业内罕见
重疾关爱金给付 彰显关怀
原位癌额外保障 细心呵护
寿险保障来补充 贴心周到
纯保障型重疾险 性价比高
延长保障至终身 选择灵活
保障利益
身故保险金① |
100%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② |
保单生效90天后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存活至确诊后28天,我们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关爱金③ |
根据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从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每年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5年。如中途被保险人身故,剩余部分将一次性做为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被保险人)遗产给付。 |
原位癌额外保险金 |
保单生效90天后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我们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作为原位癌额外保险金额。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障期延长选择权 |
如客户投保时选择保障期至60周岁,且保单生效后无理赔发生,在被保险人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月内,可选择将保障期延长至100周岁,并可免除核保手续。 |
注:①和②③不可兼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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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将向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13.重大疾病定义”。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 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将向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原位癌额外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原位癌,且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的,将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20%基本保险金额 的原位癌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载明于本合同“12.原位癌定义”。 若雨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 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原位癌,将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受益人无 息返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下一保单年度起,每 年向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20%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累积给付金额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日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给付期间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身故,剩余部分我们将作为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的遗产一次性给付。 |
投保规则
保障期 |
至60周岁 至10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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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保至60周岁 投保年龄:18-55周岁 |
保至100周岁 |
交费期 |
5年/10年/15年/20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4.8)、酒后驾驶(见
14.9);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4.10),但本合同“13.重大疾病定义”中“艾滋病病毒
感染”除外;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见14.11),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4.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4.13)将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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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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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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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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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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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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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未满70周岁确诊原位癌,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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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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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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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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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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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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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确诊重大疾病的后五年,每年领取一次)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